为加快推进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建设,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综合服务功能,扶持入园企业发展、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加强园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园区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07〕6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园区功能
大学科技园坚持“多元合作,功能互补,资源共享,互为依托,协调发展”发展理念,本着“营造优美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建设高效机制,促进科技进步,孵化优秀企业,培育创新人才,推动区域经济,实现共同发展”为宗旨,通过“政府引导,学校主体,企业参与”的建设模式对大学科技园进行规划、建设,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科技园实施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大学科技园以科技孵化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孵化提供场所、政策扶持和配套服务的公益性科技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二、服务机构及职责
大学科技园由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统一负责综合管理,并聘请专业服务公司实施园内物业管理和配套服务。
大学科技园的职责:
1、负责制定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2、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孵化企业的日常考核和监督管理,确保大学科技园孵化企业按照规定实施孵化活动;
3、发布大学科技园孵化企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
4、聘请专家开设讲座,提供模拟运作、孵化培育等公共服务;
5、组织对孵化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认定和跟踪服务;
6、检查和督促各项促进大学科技园孵化企业政策的落实。
专业服务公司的职责:明确专门创业指导人员,实行专业化服务,为大学科技园孵化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以及商务、融资、法律、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同时,对大学科技园实施标准的物业服务和管理。
三、企业入驻
(一)入驻条件
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的工作场地范围内。
2、主要从事高端装备制造与自动化、电子商务、新材料开发与应用、生化制药、软件开发与服务外包、物联网技术与应用、动漫设计等设计类产业。
3、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在大学科技园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5、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6、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7、企业租用大学科技园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8、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申请入园所需材料及程序
1、创业企业申请入园材料
正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大学科技园入驻申请表》(见附件);
⑵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⑸企业章程、技术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⑹科技人员登记表;
⑺大学科技园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已开办企业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大学科技园入驻申请表》;
⑵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团队)的简历,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
⑷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⑹企业章程、技术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⑺经营情况报告;
⑻科技人员登记表;
⑼大学科技园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2、申请入园程序:
⑴孵化企业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⑵大学科技园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孵化企业及其项目进行调查论证和评审筛选,确定入驻资格;
⑶由大学科技园上报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⑷通过审批的孵化企业在接到进驻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大学科技园签署入园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⑸孵化企业正式入园开展孵化活动。
(三)优惠政策
⑴入园的孵化企业享受省、市、区针对大学科技园制定的优惠政策。
⑵入园的孵化企业享受《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对入园企业的优惠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评估与奖惩
(一)大学科技园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并负责对入驻的孵化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定期评估每年进行两次,每半年一次。
(二)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依据评估结果,评选产生的优秀孵化企业将予以重点支持并给予奖励;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将责令退出大学科技园。
五、孵化企业毕业标准
(一)已经孵化成功的企业,应当向大学科技园提出毕业申请,由大学科技园根据孵化企业毕业标准进行验收后,准予毕业。
(二)孵化项目或孵化企业的孵化期最长不超过三年,从签订培育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孵化期未满三年,提前达到毕业标准的孵化企业,可以提前毕业。孵化期满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孵化企业,如确需延长孵化期限的,应向发展招商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理由,经发展招商部批准,可以延长孵化期限,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三)孵化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从大学科技园毕业:
1、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10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300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2、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
3、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研究开支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4、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的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5、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管理制度。
6、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
7、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在孵化期间,孵化企业被市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为达到毕业条件。
(四)属项目孵化且孵化项目发展成熟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毕业。
1、孵化项目组建公司或者以孵化项目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组建公司的。
2、通过技术转移由他人实施的。
六、退出机制
(一)孵化成功后退出:对成功孵化出壳的企业,孵化企业须提前15天向大学科技园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场手续。同时,大学科技园将推荐入驻淮海文化科技产业园,享受淮海文化科技产业园的优惠政策。
(二)协议期满退出:入园孵化企业协议期满的,应及时到大学科技园办理退场手续。
(三)自动申请退出:入园孵化企业在孵化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创业企业须提前15天向大学科技园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孵化协议,办理相关退场手续。
(四)责令退出:孵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由大学科技园发出《退出通知书》,提出终止协议,责令其退出大学科技园:
1、经组织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2、驻园期间,其经营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场地开展与创业研发无关业务的,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它用的;
3、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4、严重影响大学科技园内秩序的;
5、其它不适宜在大学科技园继续孵化的。
相关孵化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自行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七、本办法由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