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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园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12-01

 

前言

1、为加强产业园管理,提高园区服务质量和水平,塑造管理有序、服务周到、优质整洁的园区形象,提供现代化企业发展的生产,生活环境,提升园区档次,按照服从发展与科学管理并重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淮海文化科技产业园、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地内各企业单位。

 

 

 

 

一、园区文明公约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市民行为道德规范》,做遵纪守法公民。

2、所有人员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相处。

3、讲究公共卫生,不乱丢垃圾、瓜壳、纸屑、烟头等,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高空抛物,不饲养禽兽,不在公共场所弃置及堆放杂物,共同维护公共卫生。

4、爱护公共财物,维护水电、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

5、爱护花草树木及公益设施,不攀摘花果,不践踏草坪。

6、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认真做好防盗防火工作。

7、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热心福利事业,尊重妇女,爱护儿童,关心帮助残疾人。

8、积极维护园区形象,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配合管理处的各项工作,为将园区创建成管理示范项目而努力。

 

 

 

 

二、园区卫生管理规定

1、园区的环境卫生,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及物业管理规定具体实施管理。

2、园区内的所有人员均应自觉维护园区内的公共卫生,树立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的良好风气。

3、园区内的所有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严禁随地吐痰、便溺、抛弃瓜果、纸屑、烟头等杂物;

2)严禁在路面、门前、楼梯间、楼道、平台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杂物;严禁在上述地方掺和水泥、搅拌油漆等;

3)严禁在园区内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4)严禁从楼内或高空向外掷物、泼水;

5)园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狗等家禽家畜;

6)进入园区车辆不得污染道路;

7)日常生活垃圾须用袋装,每天下午18:00至第二天早上8:00按规定时间放置到每层走火通道的垃圾桶内;

8)严禁移动、损坏、破坏和盗窃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9)严禁侮辱、殴打园区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职责;

4、违反上述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责令纠正和及时清除,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其追偿。

三、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为提供优质保安服务、保障园区的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园区安全治安保卫工作由园区物业管理公司协助辖区派出所完成。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违反园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2、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权利

 2.1、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条例,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园区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2、实行半封闭式的安全管理办法,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处理所有紧急事项。

 2.3、负责本区域的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车内所载物品如有可疑须检查明后方可放行。

 2.4、夜间门岗负责出入登记等工作。贵重、大件物品离开本区域,须查验委托单位出具的《物品搬出放行条》方予放行。

2.5、对不遵守制度的人员,应进行劝阻、制止,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园区严禁下列行为:

3.1、严禁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非法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3.2、严禁非法制造、贩卖和携带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3.3、严禁非法吸毒、贩毒、嫖娼卖淫,制造、销售各类毒具或聚毒。

3.4、禁止窝藏各类犯罪分子。

3.5、不得利用房间为盗窃活动提供方便。

3.6、禁止制造、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及淫秽录像物品。

3.7、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装、破坏正常供电线路。

3.8、不得损坏、移动消防器材、标志,挪用消防水泵。

3.9不得故意损坏区域内各种公共设施、设备。

有上述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按《治安管理条例》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4、园区经营人员职责和义务:

4.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4.2、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保安人员,搞好园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4.3、勇于制止、举报破坏本区域治安隐患的人和事,并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4.4、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要有专人负责,搞好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企业内部职工的治安管理。

4.5、节假日必须有单位领导值班,对突发时间的处理,做好防火、放盗工作。

4.6、企业财务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保险柜内现金不能隔夜。

4.7、搞好安全生产。严格安全生产流程,实行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企业的治安、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园区。

 

 

 

 

四、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三)、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公司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的危险作业;

5、严禁损坏、盗用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

6、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标识、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

7、遇强雷天气,尽量关闭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8、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或拨打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现场。使用楼梯走廊逃生遇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在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10、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用电焊、气焊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

1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公司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纵火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五、道路及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区域内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交通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车辆在本区域行驶停放,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园区,车辆不整洁和畜力车不准进入园区。

2、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道路、共用设施,不得碾压绿化草坪,损坏路面路牌及各类标志等公共设施;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3、进入园区车辆需遵守交通标志低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超车;

4、车辆停放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规定位置停放,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

5、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并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否则后果自负;

6、不准在行车道、消防道、人行道上停放车辆,不准将车辆驶进人行道;严禁在园区内任何场所试车、练车。

7、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管理规定

1、服从保安员指挥,严格按照标识有序行驶及停放;

2、工程车、履带式车辆不得驶入停车场;

3、不得损坏车场设施,正确使用停车卡,对冲关者一律严惩;

4、严禁运载剧毒、易燃物品、枪支火药和其它危险物质的车辆进场;

5、车辆有滴漏机油等现象必须立即清洗干净;

6、车辆停放后,自觉锁好车门,贵重物品不得放于车内;

7、管理处对车辆只提供车位及对车辆秩序进行管理。停车场内的车辆如有遗失,管理处只负责协助车主进行调查,并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8、凡无行驶证的车辆和未办理保险手续的车辆遗失,由车主自行负责处理。

 

 

 

 

六、安全用电、用水管理守则

1、园区供水、供电系统一律由本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其它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其它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未完工程,施工单位需要进入,亦须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方得进入工作。

2、园区各楼宇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水、电费用由相应楼宇内所有承租方分摊。

3、园区各楼宇内的电梯等共用设备运行电费由相应楼宇内所有承租方分摊。

4、除突发事故外,物业管理公司在停水、停电前24小时以园区公告或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承租方。

5、园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接用水、电,必须向本物业管理公司申请,经同意后方供水或供电。

6、承租方认为原来电表容量不够,需要增容的,可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备案,报园区综合服务部审批。

7、凡未经批准接驳用电、用水视为违约:

7.1、承租方未经批准,私自增加电器设备容量,接驳水管;

7.2、私自装表接电、接水;

7.3、私自启动改变电力计量器、水表的封印或运行量程,影响准确地计量;

7.4、承租方违反安全用电、用水规定或拒绝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水电检查或不采纳安全用电用水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供水,供电或对别的用户造成损失;

7.5、在园区供电线路、供水管路上私自接线接管用电、用水和绕过电度表、水表用电、用水;

8、承租方需要换水、电表必须由物业管理公司监理施工。

9、承租方在入住时应详细检查水电表,对水、电表的损坏和计量错误及时报物业管理公司维修,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下班或办公室无人时请关闭水、电总开关,否则由于漏水、漏电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该承租方承担。

 

 

 

 

七、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前言

1.1为保障园区房屋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保护出租方或承租方利益,依据国家政府有关法规、办法,特制发本守则。

1.2本守则所称装修是指出租方或承租方办理好租赁合同手续后,承租方对所租赁办公室内面积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1.3本守则所称的装修人是指承租方。承租方须对装修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1.4装修人如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装修人对装饰装修企业的一切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1.5凡在园区的楼盘内,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必须遵守本守则

2.装修保证金(此款项不计利息):

承租500平方米以下的租户装修人预交人民币10000元装修保证金,承租500平方米以上的租户装修人预交人民币20000元装修保证金;如装修人在装修期间违反本守则及本园区其他管理规约的,物业管理公司可用装修保证金折抵装修人违约金、赔偿金等,不足清偿的,由装修人另行支付。

3.装修开工报批

装修人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经园区综合服务部批准后,方可开工装修。

装修开工申报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3.1承租单位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企业的公章);

3.2装修申请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

3.3施工方案:包括场地布局,物品布置图,水、电、管线布置图及其他技术资料,工程进度表、工程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质量保证等;拆墙、移墙和重新分布隔墙体的位置;

3.4有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装修项目的,须同时向园方交验政府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意见。

4.装修时间

周一至周日07:30-12:00,下午14:00-19:00,法定节日全天禁止装修。如有特殊情况需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并经物业管理公司书面批准方可施工,否则视为施工方违约,违约金100//次。

5.装修期限

承租500平方米以下的租户为30天以内,承租500平方米以上的租户为60天以内。

6.装修垃圾处理

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垃圾和废物,应当按照《物品放行管理规定》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做到日产日清,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下水道抛弃因装饰办公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否则由装修人和装修公司(个人)负责清理并承担一切后果。

7.安全用水、用电管理:

7.1如装修人认为原电表容量不够,需要增容的,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备案;

7.2凡未经批准接驳用电、用水视为偷电、偷水,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a、装修人未经批准,私自增加电气设备容量,接驳水管的,除暂停供电供水外并恢复原状之外,还要赔偿由此造成的业主损失。装修人须重新申请增容、接管,经批准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b、私自装表接水,按50立方米/天标准追补水费及排污费,造成物业管理公司损失的,还应赔偿物业管理公司的损失;

c、私自启动和改变水表的封印或运行回程,影响准确计量的,应立即按规定恢复原状,按50立方米/条标准追补水费,造成物业管理公司损失的,还应赔偿物业管理公司的损失;

d、装修人违反安全用电、用水规定或拒绝我司水电工检查和不采纳安全用电用水意见及措施,而影响供水,供电或对别的用户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全部责任;

e、装修人在园区供电路线、供水管路上私自接线接管用电、用水和绕越电度表、水表用电、用水,立即停止供电、供水,并按私接容量、使用时间追补电费、水费;

f、装修人不得私自更换水、电表,如需更换水、电表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并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7.3装修人在入住时应详细检查水电表,对水、电表的损失和计量错误及时报物业管理公司维修,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装修人承担;

8.室内环境质量: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该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9.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分和设施。

9.1电梯不得搬运未包装的砂子、砖、装饰材料及体积大于1.5M等物品;

9.2不得将淤泥、砖、砂子、水泥等重物集中堆放;

9.3楼面平均荷载不得超过150kg/㎡;

10.装修检查

10.1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装修单元装修人及装饰装修企业人员须服从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人员检查。

10.2装修竣工验收时,需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是否符合装修申请的装修内容。

11.违章处理

物业管理公司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实施禁止行为或者未经批准的行为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11.1因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消防、水电、安防、通讯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11.2装修人因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装修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3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装修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4装修人违反本守则规定,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装修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5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装修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6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损坏公共设施,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责令装修人恢复原状并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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