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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1-03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学校产学研工作水平和科技影响力,更好地为区域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本校师生承担国家、地方、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品牌、资金、物质、技术、人力、场地等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含专利,下同)。凡本校教职工任职期间以及离休、退休、调动工作之日起一年内,或学生在校期间,以任何方式所获得的与本校研究技术相关的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等科技活动。具体形式包括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联合开发、非成果完成人使用本单位他人成果实施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也可交叉采用上述方式。     第三条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必须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必须服从学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研究与项目管理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管理机构。凡属学校科技成果,经研究与项目管理处认定后,如果适合在大学科技园转化,可以划转到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由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进行管理、转化和产业化等,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协助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组织有关力量做好转化工作。     第七条 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积极推动成果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已有。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须经学校同意,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也可自行转化,但需与学校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学校享有的权益。     第八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人或机构,可从成果转化收入中提取5%作为技术转移的服务费。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等相关工作可以参照《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凡在“大学科技园”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必须转入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统一账户,经费到账后,由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根据合同条款下拨。     第十二条 合同任务完成后,经研究与项目管理处审查同意,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向研究与项目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结束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跨年度的合同应在每年12月份将进度报告交研究与项目管理处,以便进行项目检查。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条 转让成果的作价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可以采用拍卖,也可采用合作各方协商并在技术转移中心参与下达成一致的方式。成果转让所得净收益(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和税收等)按如下比例分配:学校10%,作为学校事业发展和科技转化基金,并用于支付中介服务费;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20%,作为奖励和科技发展基金;成果完成人(项目组)70%,用于奖励和后续科研费用。     第十五条 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其技术经有关部门评估,依照有关规定和协定确定相应的股份额或出资比例。 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以技术入股形式,自行投资实施或与社会资金共同实施成果转化的,其技术股份所占比例由学校、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和投资方共同商定;学校将该股权收益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股权收益的20%可提取现金用于奖励,50%作为后续科研费用),其余30%由学校持有(股权收益的15%分配给二级单位);项目组成员的个人股权分配比例由项目组自行议定,最终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项目组)签订股权受让协议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非成果完成人使用本单位他人成果实施转化时,所得收益扣除学校应得部分,剩余部分由成果转化人和成果完成人(项目组)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分配比例。     第十七条 联合开发的收益分配视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由参与各方具体商定。     第十八条 成果转化中所涉及的产品研制冠名或监制冠名必须经得学校同意,并与企业签订产品研制或监制冠名合同。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学校可根据成果转化的业绩与单位、教师、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优等挂钩。     第二十条 学校允许本校教职工经委派创办学校占有技术股份的企业。委派期间(时间根据学校和企业项目情况而定)的工资待遇、医疗等各种保险及委派期限,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派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委派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可回学校重新竞争上岗,重新上岗者享有与在校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的创新创业项目,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场地条件、经费等的支持。学校每年从科技企业的股息红利中提取总额的10%作为创新创业基金,有选择地扶持若干个高科技项目及企业。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三年内停止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不得晋升职称或解除聘任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协作方交易者;  2.恶意虚构技术成熟程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股东损失者;  3.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未转入学校规定的统一账户者;  4.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接受协作方现金物品者;  5.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与项目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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