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是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共建,专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空间环境支持和系统服务的大学生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及创业成果孵化基地。
第二条 创业基地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科技研发、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搭建集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创业平台。
第三条 为经评审进入创业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具有丰富服务内容的孵化空间和各种企业及项目相关信息,组织咨询与培训以提高创业者的各种技能,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并独立经营。
第四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创业基地的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业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
第六条 设立创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创业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计划,负责创业基地建设的指导与推进。创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鼓楼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由两方责任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创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协调组,工作协调组负责制订并督促执行创业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计划;负责就涉及三方工作的事项进行沟通、磋商和协调;负责对涉及各方内部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协调。组长、副组长分别由鼓楼区人民政府、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为两方责任部门有关人员。
第八条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承担创业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在创业基地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创业基地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创业基地设立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入园企业或项目,是否符合入园条件,进行独立审查与评估。创业基地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教育、财务、风险投资、法律、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专家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以及合作共建方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章 功能与运行模式
第十一条 创业基地具有下列功能:
1. 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1)提供创业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2)协助创业企业办理成立公司事宜及其他业务。
(3)为创业带头人及创业企业聘用人员提供档案、户口托管,党的组织关系挂靠、职称评定等人事人才、社会保障等方面代理服务。
(4)搭建互动的创业信息网络平台。
(5)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
(6)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营销与策划等咨询服务;为入驻企业进行行业研究、项目投资分析等。
(7)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申请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
2.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
(1)构建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孵化体系。
(2)开展创业师资培训,建立创业指导教师队伍。
(3)积极开展创业带头人培训,提高创业带头人的素质和能力。
(4)成立创业基地创业社团联盟,指导开展校园活动。
(5)进行大学生创业理论与实践性课题研究。
(6)弘扬创业文化,营造创业氛围,激励创新创业。
第十二条 创业基地的运行模式
1.入园条件。入驻对象为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或创业项目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大学生担任,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3%的创业企业。
2.申报方式。已毕业离校的大学生创业申请入园的,由创业者直接向创业基地申请。在校大学生创业申请入园的,由创业者提出申请,经所在高校初审同意后向创业基地申报。申请时须同时提供创业者个人与团队资料、创业项目资料等。
3.资格审核。创业基地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创业基地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入园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审核,择优确定入园企业或项目。
4.驻园周期。原则上大学生创业企业驻园年限为三年。每年对入园企业进行评估,满三年的企业,原则上应离开园区独立经营。企业出园后由创业基地择优向淮海文化科技产业园推荐。
5.实行创业公司业绩季度统计、年度评估制度。
第四章 扶持与考核
第十三条 创业基地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使入园企业享受省、市、区鼓励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创业基地将严格按照入园企业审核标准,对进入创业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考核,确定创业企业入园、出园、延长驻园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的标准。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兼职到大学科技园工作。兼职是指学生在完成正常教学环节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到科技园参与科技创新、企业管理、市场开发等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有意创业的学生将创业计划交大学科技园,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创业能力和创业前景,符合入驻条件中除第1条规定的,经所在院系和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学生可休学2年创业。休学期间学生的相关待遇由所在企业负担。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设立或引进创业资金,采用考核、分期资金投入、信用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创业基地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等创业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创业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创业基地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
第十九条 创业基地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创业基地内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创业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章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一条 境内外有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创业基地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二条 创业基地内的创业企业具备进出口经营条件的,经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审批后,可以从事自营进出口活动。
第七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创业企业及其相关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创业基地投诉。
第二十四条 创业基地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创业基地运营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