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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2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日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徐委发〔2010〕4号)精神,为激发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热情,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决定设立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资金的来源
  徐州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市区创业。
  二、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资助范围、对象、条件及重点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的全国范围内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重点扶持大学生创业园内的企业。
  (二)资助条件
  1.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普通高校在校生提出创业资助资金申请,必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确定在徐州市区范围内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或在徐州市区范围内落地转化的大学生创业创意大赛获奖项目。
  3.自主创业企业申请创业资金资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我市产业结构发展和调整方向,对我市经济发展和振兴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项目。
  (2)对我市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特别是对我市大学生创业工作具有引导和推动作用的项目。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有效吸纳就业,具有带动性、渗透性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方向性技术及高附加值的项目。
  (4)持续创新能力较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项目。
  (5)能够出口创汇,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6)科技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及具有广阔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
  (7)由我市各孵化基地推荐的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
  四、资助种类
  创业资助包括企业项目无偿资助、商业贷款贴息、税收返还、创业前实训经济补贴、奖励等种类。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创业要求自行选择资助方式并提出申请。企业项目无偿资助与商业贷款贴息之间不能重复申请。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等方面项目资助的在校生或毕业生,不得再重复申请创业资金。同一企业申报企业无偿资助的项目最多为两个。
  五、资助标准及程序、办法
  (一)企业项目无偿资助及商业贷款贴息资助办法
  1.资助的标准:
  (1)通过跟踪评估,入驻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两年内、发展前景较好的初创企业,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企业项目无偿资助标准为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提高到20万元。
  (2)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资助的额度:对已获得我市市区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并贷款合同到期,已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企业,根据贷款项目的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50%的贴息资助。特别优秀的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实行全额贴息。
  2.申报审批的程序:
  (1)申请。申报企业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提供:A.《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B.法定代表人及项目主管的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D.公司章程,E.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F企业相关支出的合同、凭证和商业计划书,G.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等。申请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资助的,需同时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其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2)受理及初审。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筛选。
  (3)评审。一般每季度第三个月由创业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组织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建立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项目的评审实行100分制,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按产业导向、自主创新、商业模式、企业规模、就业人数和利税等要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得分情况核定资助金额。
  (4)公示。经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对象、资助金额或贴息金额,在拟资助对象的单位和“徐州大学生创业网” 及其他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创业服务中心发放核准通知书。
  (6)拨付。对于无偿资助项目,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财政局对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期支付资助额度为7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首期资助资金使用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对于贷款贴息项目,依据企业偿还银行全部贷款的有效凭据,由市财政局对商业贷款贴息进行一次性拨付。
  (7)使用。无偿资助资金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贷款贴息资助资金应全额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利息。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企业税收返还资助办法
  1.税收返还资助的条件:(1)申请人所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税款。(2)享受优惠政策年度内入库的税款。(3)如实申报税收返还额。(4)凡在税务部门办理了收入退还的税款和查补入库的税款,不能享受税收返还资助。
  2.税收返还资助的额度:税务部门已征收的各类税项,其地方留成部分,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
  3.申请税收返还资助的程序:
  (1)申请。申报企业向创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税收返还资金申请表》;提供:A.《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B.法定代表人及项目主管的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D.年度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E.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2)审核。创业服务中心于每年的二月份受理上一年度的税收返还申请,并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3)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创业服务中心发放核准通知书。
  (4)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供的年度纳税缴款书,由同级财政一次性拨付。
  (5)使用。税收返还资金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三)创业前实训经济补贴办法
  1.申报实训经济补贴的条件。申报实训经济补贴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创业服务中心安排在指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培训。
  (2)实训期满,实训基地单位出具实际培训时间、培训效果合格证明。
  (3)实训结束后,在我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的。
  2.实训经济补贴标准:
  在实际培训时间内,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经济补贴。补贴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享受过就业实训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根据实训大学生数量,给予实训基地每人1000元的训练费补贴,补贴主要用于实训导师津贴和实训成本补贴。
  3.申请实训经济补贴的程序:
  (1)申请。申报大学生于实训结束并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后,向创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实训经济补贴申请表》;提供:A.《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B.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提供所在院校在读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D.实训基地单位出具的证明等,E.大学生创业园落户证明。
  (2)审核。创业服务中心受理后,对申请人实训情况和创业企业项目等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拟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在实训基地单位、创业企业所在地以及“徐州大学生创业网”及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4)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创业服务中心发放核准通知书。
  (5)拨付。凭核准通知书到创业服务中心领取实训经济补贴。
  六、监督与管理
  (一)徐州市财政局和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徐州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创业专项资金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
  2.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资助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徐州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徐州市财政和监察等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取得专项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和税收返还的,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七、本办法由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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