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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2-11-21
  徐政发〔2009〕10号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加快发展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和《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徐委发〔2009〕3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准入政策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人的领域,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人。鼓励企业跨行业、多种经营,不限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2.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3.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服务水平,下放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凡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可注册现代服务业集团。
    4.简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6.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工商部门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7.进一步放宽现代服务企业出资方式,允许私营企业利用股权出资。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要求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原投资人、合伙人的名义在原住所再行设立从事同业经营有限公司的,由投资人在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说明情况,可不再提交环评报告;原有关经营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经审批机关认可后,视为有效。    
    8.积极支持各类人员投资设立现代服务企业,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投资办企业的人员外,均允许做企业的股东。    
    9.进一步优化各项准人服务,在登记注册窗口全面推行“一审一核制”和“登记注册员”制度,继续完善政务公开公示、办照时限承诺和绿色通道特办制度,实施引导服务、延伸服务、预警服务、星级服务、创业服务、阳光服务等12项服务举措,努力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准人服务。    
    二、税费政策    
    10.在我市范围内,纳税信誉等级为A的服务业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优先办理;申购发票时,发票领购量可以适当放宽。    
    11.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服务业企业,减按20%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服务业企业:(1)工业企业(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3.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人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人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人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4.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5. 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人,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9.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20.按规定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的相关税收,抵贷资产受偿实现盈利一次性交纳企业所得税。    
    21.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人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22.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3.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以取得的收人扣除实际支付的场地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2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5.在我市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    
    26.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7.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8.对旅游定点车辆按全省统一的现行标准的下限征收客票附加费。
    三、就业政策    
    29. 2008年底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30. 2008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四、融资政策    
    31、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积极研究和开展自助可循环贷款、供应链贷款、商铺经营权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贷款产品,不断丰富和完善金融产品体系。    
    32.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3.对总部及注册地在徐州的企业境内上市(上市主体在徐州的境外上市)给予专项优惠政策支持,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企业因上市需要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时,工商、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对使用权人主体不变的,只收取登记费和工本费;对使用权人主体改变的,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    
    拟上市公司因审计调帐增加年度销售收人及利润需补缴增值税及所得税的,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的60%予以奖励,其余40%部分在企业上市后予以奖励(原则上只享受一次);进入上市程序后,企业年纳税额以上年纳税额为基数,以不低于15%比例环比增长的,超过15%部分的地方留成,可以先借给企业,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以奖励的形式冲抵。    
    拟上市公司在近五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上市要求对企业进行规范时,作为国家无偿扶持资金处理。    
    34.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徐设立分行和营业网点。    
    为在徐州市区新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免费提供营业用房使用3年或在新开业3年内每年补贴房屋租赁费50万元。    
    对在徐州市区新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给予开办费补助,新设二级分行及以上的补助200万元,新设总行直属支行补助150万元,新设一级分行直属支行补助100万元。    
    对新设机构的上级机构按新设机构开办费补助额的一半给予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做好招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工作,对成功引进新设机构的,给予前期工作经费补贴或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5.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优先支持服务业创业,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会计、法律、软件、金融、咨询服务、工程监理以及教育培训、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提供的担保额度不低于基金担保规模的50%。      
    五、土地政策    
    36.适当增加服务业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省、市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于城区“退二进三”项目,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    
    37.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38.属于物流(仓储为主)、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可以视作工业类性质进行供地,土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可以参照工业用地要求执行。      
    六、人才政策      
    39.在大中专院校增设服务业相关专业,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行业的人才。积极培养熟悉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和国家政策法规的服务业管理人才。      
    40.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省外、国外优秀人才。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1.鼓励发展服务业职业教育,根据市场需求、就业导向和“千亿产业”、“百亿产业”及时调整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积极培育服务业类专业和骨干专业群。增加对农民工、下岗工人从业的技能培训投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专业化的就业、创业培训实体。积极推进岗位培训,重视职业生涯规划,提高综合业务水平。    
    七、财政政策    
    42.建立健全名牌发展的激励机制,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对新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政府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名牌产品或江苏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政府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同级政府奖励1万元。    
    43.努力增强服务业标准化意识,积极推广服务标准实施,鼓励各类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对于申报并获得批准的服务标准起草单位和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由同级政府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认定费用的20%。    
    44.继续加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加大服务业专项资金整合力度,自2009年起每年专项安排服务业发展及引导资金300万元以上,主要用于支持市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和项目发展,国家、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配套和服务业奖励等。    
    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当地实际,相应安排同级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区域内商贸业、金融业、物流业、旅游业、科技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等重点服务业行业、企业和项目发展。资金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各县(市)、区上年服务业增加值的千分之一。    
    45.积极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培育「和引导拥有专业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并形成一定规模的服务业集中区域申报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继续鼓励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申报。    
    对省、市级集聚区发展规划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经有关部门认定,对服务业集聚区规划工作给予认定规划费用20%以上的资金支持,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核心部分给予20%以上资金支持。    
    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集聚区可申请同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配套。资金配套比例按国家和省要求执行。    
    46.加大服务业项目支持力度。对商贸、金融、现代物流、旅游、科技服务和商务服务等服务业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增加技术、资金和人才支持,促进企业发展。    
    省、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可申请省、市级服务业发展及引导资金和县(区)级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核,对项目给予资金补贴或贴息支持。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可申请同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配套。资金配套比例按国家和省要求执行。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服务业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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